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旅游服务
第 1 条--序言
第 1.1 条.卖方的指定
尼梅斯旅游和会议局 - SPL AGATE (AMENAGEMENTET GESTION POUR L'AVENIR DU TERRITOIRE) 尼梅斯旅游和会议局是一家本地公共有限公司,资本为 22.5 万欧元,在尼梅斯贸易和公司注册处注册,注册号为 B 752 100 461,总部地址为 19 rue Trajan - 30035 NIMES cedex、
电话号码:+33 (0)4 66 58 38 00
电子邮件地址:accueil@nimes-tourisme.com
由现任总经理 Bertrand Pelain 先生代理、
注册为旅游度假运营商:IMO30160005
财务担保人:APST - 15 av.
职业责任保险公司:AXA France IARD SA 合同号:10775449904 - 313, Terrasses de l'Arche - 92727 NANTERRE CEDEX
以下简称 "旅游局"。
第 1.2 条 目的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目的是,在旅游局直接或通过合作服务提供商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或非专业人士或《旅游法》意义上的旅行者且具有合法签约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 "客户")提供旅游服务的营销活动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现场销售和在线销售。
第 1.3 条.定义
客户:根据《法国消费者法》(French Consumer Code)定义的消费者或非专业人士,或根据《法国旅游法》(French Tourism Code)定义的旅行者,根据本一般销售条款与旅游局签订合同的自然人。
服务:《法国旅游法》第 L. 211-1 条所指的旅游服务或旅游套餐。
在线合同:在旅游局网站上购买服务时签订的合同。远程合同:专业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作为有组织的远程销售或服务提供系统的一部分,专业人员和消费者不同时在场,在合同签订前完全使用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技术,不包括旅游局网站。
耐用媒介:任何可使消费者或专业人士存储针对其个人的信息的工具,以便他们日后可在与信息目的相适应的期限内查阅,并可对所存储的信息进行相同的复制(《法国消费者法》第 L. 121-16 条)。
第 2 条--内容和范围
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在法律上适用于旅游局提供的所有服务。这些条款也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分销和营销渠道进行的销售。任何即时订单或购买行为都意味着毫无保留地接受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它们优先于所有其他条件,但客户明确接受并包含在预订合同中的条件除外。在立即购买或下订单之前,客户声明已阅读并接受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第 3 条--合同前信息
客户确认已在下订单和/或签订合同之前,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获知本一般销售条款和特别销售条款以及《法国消费者法》第L. 221-5条和《法国旅游法》第R. 211-4条所列的所有信息。客户还确认已获得根据 2018 年 3 月 1 日 "确定旅行和假期销售信息表范本 "的命令所采用的表格,该表格附于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之后。
第 4 条--价格
第 4.1 条.最终价格和附加税
最终价格以欧元为单位,含所有税费,可按人或按套餐报价。价格可根据参加人数计算。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不包括交通、饮料或个人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直接向服务提供商支付额外费用,特别是地方税。所含服务详情见产品单或每项服务或系列服务说明中的 "价格包含 "标题。起 "表示每人的最低价格,不包括可选附加服务。
第 4.2 条 付款条件
客户向旅游局保证,在合同生效时,他/她已获得使用所选支付方式的必要授权。如果官方认可的机构拒绝授权客户使用银行卡支付,或客户未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则旅游局保留暂停所有预订管理和服务的权利。特别是,如果客户未支付之前预订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与客户之间存在付款纠纷,则旅游局有权拒绝履行客户的预订。只有在旅游局有效收取应付款项后,客户的付款才被视为最终付款。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1. 现金
2. 信用卡或借记卡(Carte Bleue、Visa、Eurocard/Mastercard)、
3. 银行转账(转账费用由客户支付)、
4. 使用度假券。
第 4.3 条 付款条件
除在线预订和导游服务外,价格按以下时间表支付(预订表上另有说明的除外):
- 预订时支付总金额 30% 的定金
- 余款最迟在服务开始前三十天付清。
逾期预订(距服务首日不足 30 天),需在预订时支付全额费用。
在旅游局收到草签和签署的预订合同之前,预订不是最终的。
如果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定金,则预订将无法进行。如果顾客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则将被视为已在预定支付余款的日期取消住宿。
第 4.4 条.价格审查
旅游局承诺,根据当日供应情况,采用预订时的有效价格,但保留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修改价格的权利。根据《法国旅游法》第 L. 211-12 条的规定,在预订生效后,价格可根据以下变化向上或向下调整:
1° - 因燃料或其他能源成本而导致的客运价格;
2° - 未直接参与合同履行的第三方对合同中包含的旅行服务征收的税费水平,包括旅游税、登陆税或港口和机场的上岸和下船税;
3° - 与合同相关的汇率。
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任何涨价申请都应在服务开始前二十天内以清晰易懂的方式通知客户,并在耐用介质上附上理由和计算结果。反之,客户有权要求降价,降价幅度与 1°、2° 和 3°中提及的费用减少幅度相当,该费用减少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和服务开始前。如果增加的费用超过服务总价的 8%,客户可以接受所建议的变更,或者要求取消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 5 条 - 在线预订服务
如果在网上预订一项或多项服务,预订流程如下:客户在选择了所需产品和数量后,点击 "验证我的购物篮 "按钮,并提供有关其身份和付款方式的信息。
在点击 "验证我的购物篮 "按钮之前,客户可以查看订单详情和总价,并返回前几页以纠正错误或修改订单。
客户在 "我接受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方框内打勾,即表示接受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订单即被确认。
客户在确认订单时须全额支付货款。
付款方式为信用卡。
网站配备了安全在线支付系统,客户可以加密传输其银行信息,符合市场上的所有安全要求:客户的银行信息安全有保障,并可直接与银行进行验证。
客户发送订单确认函后,销售合同即告成立。旅游局将尽快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收到订单和付款。
在合理安全条件下保存在旅游局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登记簿将被视为双方之间通信、订单和付款的证据。订购单和发票存档在可靠耐用的介质中,可作为证据出示。
第 6 条 - 离线远程预订服务
如果在线下预订一项或多项服务,预订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后,旅游局将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预订表,列出所预订的服务和付款细节,以最终确定预订。
然后,客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将所有这些已签名的文件寄回旅游局,并根据预订服务的日期支付 30% 的定金(预订表上另有说明的除外)或全额款项。
如果预订时间距服务第一天不足 30 天,则需在预订时支付全额费用。旅游局在收到客户签署的文件和付款后,将向客户确认收据,并确认预订。
只有在旅游局收到草签并签名的预订表、签名的计划表、草签并签名的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以及收据和可用性确认书后,预订才算确定。
客户正式承诺在服务开始前三十天内凭发票向旅游局支付余款。
对于外国客户,旅游局接受国际汇票、信用卡或借记卡(Carte Bleue、Visa、Eurocard/Mastercard)以及银行转账,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 7 条--无撤回权
法国消费者法典》第 L. 221-28 条规定,除住宿、货物运输服务、租车、餐饮或休闲活动外,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限内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不得行使撤回权。消费者法》第 L. 221-2 条也排除了客运和旅游套餐的选择权。
旅游局利用这一无撤回权的规定,指出对于所有属于《法国消费者法》第 L. 221-28 或 L. 221-2 条范围内的服务,消费者或非专业客户均无撤回权。
第 8 条--部分或全部取消
第 8.1 条 旅游局主动解除部分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旅游服务开始前,旅游局可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客户不得提出异议,前提是修改幅度较小,并尽快以清晰、易懂、可视的方式在持久媒体上通知客户。
如果根据《旅游法》第 R.211-4 条的规定,旅游局被迫单方面修改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即无法满足与客户商定的特定要求,或价格上涨超过 8%,则应尽快以明确、清晰的方式通知客户。如果旅游局被迫单方面修改《旅游法》第R.211-4条所指的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无法满足与客户商定的特殊要求,或价格上涨超过8%,则应尽快以清晰、易懂和明显的方式,通过持久的媒介通知客户:建议的更改,以及(如适用)对服务价格的影响;客户必须将其决定通知旅游局的合理期限;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后果;(如适用)建议的其他服务及其价格。
如果合同或替代服务的变更导致服务质量或成本下降,客户有权要求适当降价。
如果合同终止且客户不接受任何其他服务,旅游局将尽快退还客户或其代表支付的所有款项,最迟在合同终止后三十(30)天内退还。
第 8.2 条 客户主动取消部分合同
任何因客户原因造成的服务缩短或未使用,或因客户原因造成的服务延迟开始,客户均无权要求任何补偿。办事处只对客户售出的服务负责。办事处不对以下情况负责
- 客户订购的服务与办事处开具的发票不符;
- 客户主动更改服务。
如果预订服务的团队人数少于预订人数,将不予退款,但本销售总则第 8.3 条规定的条件和期限除外。
如果团队抵达人数超过预订人数,且未经旅游局明确授权而导致额外发票,这些额外人员将无法参加服务。
任何服务变更必须经旅游局书面批准。
如需修改已生效的报价单和/或预订合同,必须通过上述文件上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旅游局提出申请。
参加人数的变更(尤其是人数减少)可能会导致价格调整,客户需为此支付相应费用。只有在明确确认其可行性后,旅游局才会考虑这些变更。客户直接对旅游局签发的文件所做的更改对旅游局没有约束力。
根据规定,客户更改日期、服务性质或住宿要求将被视为取消,并须遵守第 8.3 条的规定。
如果旅游局对修改要求做出积极回应,将尽快向客户发送修改后的报价单,包括价格调整(如适用)。如果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退还报价和/或付款,根据第8.3条规定,旅游局将视该要求为客户取消报价。
如果旅游局无法接受修改要求,客户将受原报价/合同的约束。如果客户希望取消最初的报价/预订合同,则应遵守第 8.3 条的规定。
第 8.3 条 客户主动取消合同
任何部分或全部的取消申请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以收件日期或盖章日期为证)至报价单/合同上注明的联系方式。在取消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可能涉及具体条件),或出现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否则旅游局将向客户收取以下费用:
- 休闲旅游 "服务
(D 指服务提供的第一天)。
如果部分取消
(在部分取消的情况下(人数减少,但不低于规定的阈值):

在完全取消的情况下
(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或完全取消):

- 商务旅游 "服务
如果部分或全部取消

- 除非酒店服务条件另有规定
第 8.4 条 旅游局完全解除合同
旅游局可在服务开始前随时取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旅游局将全额退还客户已支付的款项。退款最迟将在合同取消后三十 (30) 天内支付。
第 9 条--合同的转让
第 9.1 条.客户转让合同的可能性
只要合同未产生任何效力,客户可将合同转让给满足与客户相同条件的受让人。
第 9.2 条.转让合同的提前通知
在任何情况下,合同转让都必须得到组织者或零售商的事先授权。
第 9.3 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支付余款和转让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根据本条款规定在预订时支付的任何定金承担个人责任。
第 10 条--符合规定的法律保障
第 10.1 条. 原则原则
旅游局是服务与合同相符的唯一保证人。在此方面,非专业客户或消费者可根据《法国消费者法》第 L. 217-11 条及其后条款和《法国民法》第 1641 条及其后条款规定的法律保证提出索赔。根据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附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该保证涵盖因订购服务的设计或生产故障而导致的任何不合格或潜在缺陷。
第 10.2 条.符合性法律保障的实施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 L. 211-16 II 条的规定,消费者或非专业客户必须在服务提供后尽快将任何缺陷和/或不合格情况通知旅游局。最好在服务结束后 7 天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旅游局对问题进行调查,并对所称缺陷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
对于发现的任何缺陷和/或故障,将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和相关旅行服务的价值,尽快进行纠正、更换、降价或补偿。
如果办事处建议更换服务或降价,客户只能在其他服务与合同规定的服务不符或降价不合适的情况下拒绝接受。
旅游局的担保仅限于补偿消费者或非专业客户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或不可避免的情况导致的任何延迟或不履行,旅游局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 10.3 条 卖方的联系方式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 R 211-6 条第 4 款的规定,客户可通过本销售总则第 1.1 条 "卖方名称 "中提供的联系方式,迅速与旅游局取得联系,以便与旅游局进行有效沟通,在客户遇到困难时请求帮助,或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投诉。
第 11 条--知识产权
提供给采购商的所有技术文件、产品、图纸和照片均为旅游局的专有财产,旅游局是这些文件知识产权的唯一持有者,采购商必须按要求将这些文件归还旅游局。客户采购商承诺不对这些文件进行任何可能侵犯供应商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使用,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这些文件。
第 12 条--个人资料的保护
第 12.1 条 收集的数据收集的数据
作为旅游服务销售业务的一部分,旅游局对客户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和使用。 为此,旅游局收集以下个人数据: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和邮政地址。此外,作为支付服务费用的一部分,旅游局会记录客户银行账户的财务数据,用于信用卡在线支付和支票离线支付。
第 12.2 条 目标目标
收集这些个人资料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拒绝提供,客户将在履行服务时遇到困难,旅游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收集这些个人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在履行销售合同和合同签订前必要措施的基础上管理旅游局的客户。
基于旅游局优化服务和增进对其活动了解的合法权益,在此场合收集的某些数据可用于统计目的和增进对客户的了解。
基于旅游局推广其产品和活动的合法利益,将所收集的与旅游服务销售有关的个人数据用于电子商业拉票,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客户可随时撤销同意、
所收集的数据仅用于以下目的:
- 根据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前措施进行处理 :
- 确定使用和/或预订服务的人员
- 建立合同关系
- 执行向旅游局预订的服务
- 管理合同和预订
- 与合作伙伴沟通,以便合作伙伴提供服务
- 会计核算,特别是管理客户账户和监控客户关系
- 处理与客户管理有关的业务、
- 基于旅游局的合法权益进行处理:
- 发掘客户和/或向客户发送信息和促销信息
- 编制销售统计
- 发展客户知识
- 发送新闻简报和商业信息。
第 12.3 条有权查阅数据者
有权访问旅游局内部收集的数据的人员为局长或经其授权代表:市场营销负责人(生产/销售和接待部门)、会计部门和数字经理以及数据保护官。其中部分数据(姓氏、名字、出生日期和电话号码)将转交给旅游局的合作伙伴服务提供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们是合作伙伴还是分包商,都必须遵守现行法规。
第 12.4 条 数据保留
为证明权利或合同而收集的个人数据,或为履行法律义务而保留的个人数据,可根据现行规定(尤其是《法国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或《法国消费者法典》中的规定)长期保留并存档。与客户银行卡有关的个人数据的保存期限仅限于完成交易所需的时间。
未与旅游局签订预订合同的潜在客户的个人资料自收集之日起保存 6 个月。
只要客户不取消订阅,就会一直保留发送通讯所需的个人数据。
旅游局采取组织、技术、软件和物理数字安全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篡改、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并非一个完全安全的环境,旅游局无法保证在互联网上传输或存储信息的安全性。
第 12.5 条.所收集数据所有者的权利
En application de l’article 6.1 b du RGPD règlement (UE) 2016/679 du Parlement européen et du Conseil du 27 avril 2016 applicable à compter du 25 mai 2018 et des dispositions de la loi «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 du 6 janvier 1978 modifiée le client bénéficie d’un droit d’accès, de rectification, de suppression, de limitation, de portabilité (lorsqu’il s’applique) et d’opposition aux informations qui vous concernent. Le client peut exercer ces droits en s’adressant au service DPO à l’adresse l’office de tourisme figurant au présentes ou à l’adresse dpo@spl-agate.com. À tout moment, le Client peut introduire une réclamation auprès de la CNIL selon les modalités indiquées sur son site Internet (https:// www.cnil.fr/fr).
第 12.6 条.条款的修改
旅游局保留随时修改本个人数据保护条款的权利。如果对本个人数据保护条款进行修改,旅游局承诺在其网站上公布新版本,并在生效日期前至少 15 天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用户。
第 13 条--合同语言
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以法文书写。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被翻译成一种或多种外语,在发生争议时,只有法语文本才被视为有效。
第 14 条--保险
客户承诺持有并及时更新民事责任保险,以保障其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服务价格中不包含保险。客户在注册前会被告知,他/她可以选择购买取消保险(适用于居住在法国的人员),以保障因某些原因造成的取消。
第 15 条--未成年人
如果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或其他授权人陪同的情况下,根据包括住宿在内的旅游服务合同旅行,未成年人的负责人必须为合同的签订提供信息,以便与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住宿地的负责人建立直接联系。
第 16 条 - 旅游局的责任
第 16.1 条 自动责任
旅游局对根据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旅游局可通过证明损害可归咎于客户或未参与提供合同所含旅游服务的第三方,且具有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性质,或归咎于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从而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根据第 L.211-16 条的规定,组织者和零售商负责妥善履行合同中包含的所有旅行服务。
第 16.2 条.旅游局的责任限制
根据《法国旅游法》第 L 211-17 IV 条的规定,旅游局因任何原因被勒令向客户支付的任何损失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总价(不含税)的三倍,但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损害除外。
第 17 条--特殊和不可避免的情况
所有造成专业人员和旅行者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了一切措施也无法避免其后果, 从而妨碍在正常情况下履行其义务的事件,均被视为免除双方义务的理由,并导致其中止。
援引上述情况的一方必须立即将情况的发生和消失通知另一方。
双方将开会研究该事件的影响,并商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受害方可终止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第 18 条--旅客援助
旅游局负责妥善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遇到困难,旅游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尽快提供适当的帮助。
第 19 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
尽管我们尽了最大努力,但仍有一些服务无法让残疾人无障碍使用。在每项服务或每一系列服务的说明中,我们都会明确指出其无障碍程度。
有关人员必须从一开始就表明自己的意愿,以便旅游局能够对所表达的愿望和需求做出适当的回应。
客户必须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所设想的服务。
第 20 条--争端的解决
第 20.1 条.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受法国法律管辖,但《维也纳公约》的规定除外。这既适用于实体规则,也适用于形式规则。如发生争议或索赔,客户应首先联系旅游局,以获得友好的解决方案。
第 20.2 条. 调解调解
在发生争议时,客户可诉诸常规调解,特别是消费者调解委员会或现有的行业调解机构,或任何替代争议解决方法(例如调解)。
因此,客户可通过以下地址联系旅游调解员:MTV Médiation Tourisme Voyage - BP 80 303 - 75 823 Paris Cedex 17 或以下网站:https://www.mtv.travel/。
第 20.3 条.网上销售
如果客户在网上购买了服务,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13 年 5 月 21 日第 524/2013 号法规(欧盟)第 14.1 条,客户可在以下网站上提出投诉并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https://webgate.ec.europa.eu/odr/main/index.cfm?event=main.home.show&lng=FR
第 20.4 条. 管辖权主管司法权
根据这些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达成的买卖交易可能引起的有关其有效性、解释、履行、终止、后果和后果的所有争议,以及旅游局和客户之间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将根据普通法条件提交主管法院。
第 20.5 条.不放弃
一方未利用另一方违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提及的任何义务的事实,今后不得解释为放弃有关义务。
第 21 条--证据
双方明确同意,办事处信息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对于订单、申请以及与使用网站有关的任何其他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特别是在法庭上,这些数据可作为与任何书面文件相同的有效证据。
第 22 条--关联旅行服务
如果您在旅游局选择并预订了旅游服务或旅游套餐后,又在旅游局发布的任何通讯或出版物中为您的度假旅行或度假住宿预订了额外的旅游服务,或者您在选择了旅游服务并支付了费用后,在同一次访问或与旅游局联系时又预订了额外的旅游服务,您将无法享受指令(欧盟)2015/2302和《旅游法》第L.211-2条规定的适用于套餐的权利。旅游局不负责这些附加旅游服务的正确执行。如有问题,请联系相关服务提供商。
但是,如果您在收到旅游局的预订确认后 24 小时内根据此通信或出版物预订了额外的旅游服务,或者您在同一次访问或与旅游局联系期间预订了额外的旅游服务,则这些旅游服务将构成关联旅游服务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欧盟法律规定,旅游局有义务偿还您因其破产而未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附加服务提供商破产,则不提供补偿。
旅游局已向旅游专业团结协会(Association Professionnelle de Solidarité du Tourisme)申请破产保护 - 15, avenue Carnot 75017 PARIS - 电话:01 44 09 25 35 或 88 00 -info@apst.travel-www.apst.travel- 电子邮件:www.apst.travel。
成员编号:IMO30160005
如果因服务提供商破产而被拒绝提供服务,旅行者可与该机构联系。
注意:破产保护不适用于与旅游局以外的其他方签订的合同,尽管旅游局破产,但仍可履行合同。指令 (EU) 2015/2302 已转化为国内法。


